金融監管總局發布萬能險產品新規
時間:2025年04月29日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 關注次數:0【字體:大 中 小】
為從嚴監管萬能險,推動萬能險進一步回歸保障本源,金融監管總局近日印發《關于加強萬能型人身保險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允許保險公司在滿足相應約束條件時,對萬能險產品調整最低保證利率;禁止開發五年期以下(不含五年)的萬能險;制定萬能險銷售“負面清單”。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近年來,在強監管約束下,萬能險較好地滿足了人民群眾的保險需求,消費者投訴較少,風險得到有效防范,但有部分萬能險業務仍存在問題,比如保障功能有待強化、賬戶運作不規范、個別公司資金運用較為激進等。《通知》從制度上有針對性地治理萬能險存在的主要問題,促進萬能險持續健康發展。
允許最低保障利率可調
所謂萬能險,是指在產品名稱中包含“(萬能型)”字樣、可靈活繳納保費、可調整保險保障水平,兼有保障和投資功能的保險產品。萬能險利率包含保證利率和結算利率。其中,保證利率目前是不超過1.5%;結算利率則是保險公司根據萬能賬戶的投資情況確定上月的實際利率,與保險公司投資收益有著強關聯性,存在不確定性,但不會低于最低保證利率。
受利率下行影響,保險公司投資端面臨較大壓力,為了進一步加強風險管控,《通知》從負債端和資產端提出了具體要求。
在負債端,《通知》明確萬能險提供最低保證利率,允許保險公司在滿足相應約束條件時,對萬能險產品調整最低保證利率。同時,對期繳萬能險適當提高基本保險費上限,鼓勵發展長期萬能險。
在投資端,《通知》要求,對萬能險資金投資單一股權投資基金、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等的比例,從嚴設置上限。強化關聯交易監管,禁止通過多層嵌套、通道業務等方式開展不當關聯交易。強化非標投資監管,對萬能險資金投資非標不動產和非標金融產品的比例,從嚴設置上限。
相關業內人士表示,近年來,市場利率下行趨勢明顯,萬能險結算水平短期內有一定下降,符合市場預期。《通知》允許最低保障利率可調,有助于更好防控利差損風險。同時,通過強化萬能險資金運用監管,加強現金流匹配管理,密切監控相關風險敞口,可以有效防范和管控資產負債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
據不完全統計,我國保險市場上共有上千款萬能險產品。人身險公司一般都有多款萬能險產品,且每款萬能險結算水平不同。近日,人身險公司公布的數據顯示,萬能險產品2025年3月份的結算利率與上年同期有所下降,且很多產品結算利率降至3%以下。
禁止開發五年期以下萬能險
《通知》引導保險公司拉長萬能險保障期限,禁止開發五年期以下(不含五年)的萬能險,鼓勵通過合理調整退保費用、保單持續獎金等產品設計要素延長保單實際存續期限。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萬能險保障期限拉長至5年及以上,有助于進一步滿足消費者長期保障需求,提升保障水平。
與此同時,《通知》強化賬戶管理。一方面,從賬戶設立到注銷,全流程規范。賬戶設立時,重點規范啟動資金運作。賬戶存續期間,要求公司定期檢視賬戶資產負債狀況,及時補足缺口。賬戶注銷時,要求保險公司進一步明確觸發機制和相關要求,確保公平合理。另一方面,重點規范賬戶結算。要求公司根據賬戶真實投資情況合理審慎地確定萬能險結算利率。建立結算利率平滑機制,同時嚴格規范特別儲備的使用。
根據《通知》,萬能險單獨賬戶可以按月度、季度或年度結算。保險公司應當基于萬能險單獨賬戶資產的實際投資狀況,審慎合理確定萬能險結算利率,定期評估結算利率水平對公司資產負債匹配狀況的影響,并根據評估情況動態調整結算利率。
制定六項銷售“負面清單”
《通知》強化銷售管理要求。要求公司加強銷售人員分級分類和產品適當性管理,防范銷售誤導。
其中,保險銷售人員銷售萬能險,應當滿足四個條件:具有一定保險銷售經驗,且無不良記錄;接受過必要的專項培訓,并通過公司內部專項測試;滿足銷售人員分級管理的相關要求;金融監管總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同時,《通知》制定銷售“負面清單”,列舉保險公司銷售萬能險不得存在的六類行為。具體來看,一是弱化萬能險的人身保險保障屬性,僅使用“利息”“預期收益”等詞語宣傳產品;二是將萬能險產品與其他金融產品進行簡單類比或混同;三是對萬能險產品超過最低保證利率的保單利益提供間接或隱性擔保;四是通過調整退保費用、持續獎勵等產品設計要素,或設置部分領取、生存領取、減少保額等條款,變相縮短產品實際存續期限;五是萬能險產品搭配其他保險產品的組合銷售行為不規范;六是金融監管總局規定的其他禁止性行為。
“通過制定銷售行為‘負面清單’以及強化監督管理,為萬能險產品提供間接或隱性擔保、混同萬能險產品與其他金融產品等問題將得到有效遏制,萬能險市場行為將更加規范。”金融監管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
此外,金融監管總局實行新老劃斷,堅持防范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穩妥審慎推進制度實施。充分考慮市場影響,對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存量業務,給予一年的過渡期,保障人身險市場平穩運行。為防范增量風險,要求過渡期內新審批或備案的產品須符合《通知》規定。
(《中國銀行保險報》記者 朱艷霞 編輯 韓業清)
標簽:生命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