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再念緊箍咒 險企高管審計系統化
時間:2012年11月21日 來源: 關注次數:84【字體:大 中 小】
“高管人員應當每間隔三年進行一次任中審計。從取得高管任職資格之日起,截至
昨日,保監會發布了“關于貫徹實施《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審計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目的是為進一步規范高管人員審計,更好地貫徹落實《辦法》細則。
按照要求,對于各類審計對象的審計內容應當符合《保險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員審計指南》(簡稱《指南》)的規定。
保監會提醒,審計對象的職責范圍與《指南》規定不一致的,可以在《指南》相關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使用,對審計內容進行適當的調整和補充。在高管審計報告中,應當明確說明該名高管人員的職責范圍、適用的《指南》內容、以及調整補充的內容。
對于《指南》暫未覆蓋的高管人員的審計內容,應當依照公司對于該名高管人員的職責定位文件,參照《指南》相關規定予以確定。在高管審計報告中,應當明確說明該名高管人員審計內容的確定方式。
保監會要求,外部審計機構開展《辦法》規定的高管審計工作,應當依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和《指南》的有關規定執行審計程序,并就審計發現出具報告。高管審計報告應當按照《保險高管審計指南第2號——高管審計報告》要求的格式和內容編制,并按照《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報送監管部門。
對于高管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保監會要求保險公司應當依照上述制度進行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責任認定和責任追究的有關情況應當作為高管審計報告附件,一并報送監管部門。
而保險公司未設立董事會的,應當由總經理室或類似機構行使董事會關于高管審計的職責。其中,執行董事的審計內容以其擔任的高管職責為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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