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項臨時信息披露報告(2013年)5號
根據《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0]7號)的有關規定,公司對《中國保監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渝保監罰〔2013〕20號、30號)的內容予以披露。
一、生命人壽重慶分公司委托的保險兼業代理單位重慶市郵政公司涪陵區郵政局南門山郵政支局的《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于2011年8月13日過期,此后南門山郵政支局繼續從事保險代理業務,而重慶分公司沒有終止與南門山郵政支局的保險代理關系,繼續保持代理關系近6個月。
上述行為違反《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的規定,決定對重慶分公司作出警告并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生命人壽重慶分公司明知相關人員未通過保險代理人資格考試,仍與其簽訂保險代理合同,委托其銷售保險產品。參與購買假證的有重慶分公司下轄的萬州中心支公司以及渝中、墊江、長壽、云陽、開縣5家支公司,涉及營銷員190人,其中162人與重慶分公司簽訂保險代理合同,有92人實際開展了代理業務,代理保費共1,754,747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八)項的規定,決定對重慶分公司作出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