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紅上紅A款兩全保險(分紅型)
本合同的保險利益為:滿期保險金、身故保險金、退保金以及紅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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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產品名稱 | 生命紅上紅A款兩全保險(分紅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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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聲明 | 以下關于《生命紅上紅A款兩全保險(分紅型)》產品的說明,是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提供您更加直觀的理解產品和保險條款之用,您的具體權益依保險合同確定。 |
風險提示 | 生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生命紅上紅A款兩全保險(分紅型)》為分紅保險,其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分紅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將其實際經營成果優于定價假設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進行分配的人壽保險產品。本產品采用增額紅利方式進行分紅。年度分紅以增加保險金額的方式進行分配。終了紅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險人身故、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發生責任免除事項或保險期間屆滿等情形導致的合同終止時給付。 |
保險責任 |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的有效期內,本公司依照下列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一、 滿期保險金給付 若被保險人在本合同保險單上所載明的合同期滿日的二十四時仍生存,本公司將按基本保險金額與累積紅利保險金額二者之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二、 疾病身故保險金給付 1. 若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內因疾病導致身故,本公司將無息退還本合同已交保險費,本合同終止; 2. 若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導致身故,本公司將按基本保險金額與累積紅利保險金額二者之和給付疾病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三、 特定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給付 若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火車、輪船、公共汽車和民航班機,駕駛或乘坐私家車、單位公務或商務用車,在該特定交通工具內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的,本公司將按基本保險金額與累積紅利保險金額二者之和的三倍給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四、 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給付 若被保險人因上述第三項以外的一般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本公司將按基本保險金額與累積紅利保險金額二者之和的二倍給付一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本公司在承擔上述保險責任的同時,將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險費。 |
責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的死亡、傷殘或疾病的; 二、 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 被保險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兩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 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 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所致; 七、 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 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一、二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 |
保險利益 | 本合同的保險利益為:滿期保險金、身故保險金、退保金以及紅利分配。 |
主要投資策略 | 分紅險賬戶主要投資于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政策規定的固定收益投資品種和權益類投資品種,將根據資產負債匹配原則和不同市場相對價值判斷進行動態資產配置,追求長期穩定投資收益。 |
紅利及紅利分配 |
一、 紅利來源 1. 本年度實際投資收益率與計算保險費的預定利率之間差異形成的部分; 2. 本年度實際死亡率與預定死亡率之間差異形成的部分; 3. 本年度實際費用率與預定費用率之間差異形成的部分; 4. 退保等保單狀態變動產生的損益; 5. 精算評估方法與基礎、稅收政策及財務核算方法變動產生的損益; 6. 上一年度未分配盈余及其投資收益。 二、 紅利分配方式 本產品采用增額紅利方式進行分紅,紅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分紅和終了分紅。 年度分紅分配的紅利稱為年度紅利。年度紅利以增加保險金額的形式實現,即在上一保險年度保險金額的基礎上,增加保險金額,所增加的保險金額一經確定則與原保險金額同樣得到保證,并同時計入下一次年度紅利分配的基礎,也就是說,年度紅利是按照復利方式分配的。本公司將承擔提供上述保證帶來的一切風險。 終了分紅分配的紅利稱為終了紅利。終了紅利在合同生效一年后,因被保險人身故、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發生責任免除事項或保險期間屆滿等情形導致的合同終止時給付。 三、 紅利分配政策及確定紅利水平的影響因素 1. 紅利分配政策 本公司根據分紅業務的實際經營狀況核算出當年度分紅保險業務總盈余,并在此基礎上確定當年的可分配盈余與未分配盈余。 年度紅利來源于可分配盈余。本公司將本著以豐補歉、穩健經營的原則,平衡各個年度的分紅,確定適當規模的可分配盈余。本公司將不低于當年全部可分配盈余70%的部分以年度紅利方式分配給投保人。 終了紅利來源于未分配盈余。未分配盈余主要是為了使各年度分紅趨于平穩、維持分紅保險財務償付能力、保持不同投保人之間公平而預留的部分。本公司將該合同項下可能存在的未分配盈余,按不低于70%的比例以終了紅利的形式進行分配。 2. 確定紅利水平的影響因素 本公司分紅產品的分紅水平將根據分紅業務的經營狀況確定,同時綜合考慮客戶的合理預期、市場環境等因素。每份合同的紅利水平可能因保險合同特性(交費期間、基本保險金額、本合同已經過保險年度、性別、投保年齡等)的差異而有所不同。 |
信息披露 | 本公司每年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分紅保險專題財務報告及分紅保險業務年度報告。本公司在每一個保險年度結束后,向投保人寄送紅利通知書,告知客戶紅利分配的有關政策、當年度紅利保險金額、累積紅利保險金額。 |
猶豫期及退保 |
對于保險期間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險產品,為了使投保人能夠冷靜考慮自己的保險需求,保險合同約定投保人簽收保險合同當日二十四時起十日的期間內可以撤銷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將無息退回投保人已交的保險費,該期間稱為猶豫期。 投保人可在猶豫期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銷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本公司收到撤銷本合同書面通知的當日二十四時,本合同被撤銷且自始無效。本公司將無息退還投保人已交保險費。 猶豫期滿后,投保人可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請書的當日二十四時起,本合同終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現金價值指保險合同所具有的價值,通常體現為解除合同時,根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相關規定和精算原理計算的,由本公司退還的金額,包括基本保險金額對應的現金價值和累積紅利保險金額對應的現金價值。 |
* 本宣傳資料不構成保險合同的一部分,詳細內容請洽詢本公司業務人員,并以保險合同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