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鼎利豐兩全保險(分紅型)
投保年齡:30天至69周歲;交費方式:一次交清;保險期間:5年(可延長保障3年)
- 產品詳情
- 案例分析
產品名稱 | 生命鼎利豐兩全保險(分紅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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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須知 | 投保年齡:30天至69周歲;交費方式:一次交清;保險期間:5年(可延長保障3年) |
保險責任 |
一、 滿期保險金給付 若被保險人在本合同保險單上所載明的合同期滿日的二十四時仍生存,本公司將按基本保險金額與累積紅利保險金額二者之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二、 疾病身故保險金給付 1.若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內因疾病導致身故,本公司將無息退還本合同已交保險費,本合同終止; 2.若被保險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導致身故,本公司將按以下公式給付疾病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疾病身故保險金=基本保險金額+累積紅利保險金額 三、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給付 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本公司將按以下二者之和給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1.基本保險金額與累積紅利保險金額二者之和的二倍; 2.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日前六個月內在購買本保險產品的銀行(含各個營業網點)的平均存貸款余額之和與六萬元的較小者。 |
責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身故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的死亡、傷殘或疾病的;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兩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 的機動車; 六、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所致; 七、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一、二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本公司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的,本合同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 |
風險提示 | 《生命鼎利豐兩全保險(分紅型)》為保額分紅保險產品,其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