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民用燃氣意外保險卡
- 產品詳情
產品名稱 | 生命民用燃氣意外保險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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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特色 |
全面關懷:一張保單,全家安心。 省時省力:一次投保,長期保障。 方便快捷:五分鐘投保,實時生成電子確認書,最早次日即可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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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利益 |
注:對于未成年人意外傷害保險金的最高給付金額以保監會的規定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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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責任 |
《生命燃氣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的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1)意外身故保險金給付:若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本公司將給付等值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的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內已有意外殘疾保險金給付,則必須扣除已給付的意外殘疾保險金,本合同的保險責任終止。 (2)意外殘疾保險金給付:若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因同一原因身體殘疾的,本公司將以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基數,根據《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按該項身體殘疾所對應的比例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時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時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 (3)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若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在醫院進行治療,本公司將根據被保險人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在醫院治療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符合國家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必要且合理的費用,在扣除被保險人從政府、學校、社會福利機構等其他組織、個人或其他醫療保險給付中獲得的針對該醫療費用的補償、賠償及本合同約定的免賠額(50元)后,按保險單載明的給付比例(80%)給付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累計給付金額以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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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免除 |
《生命燃氣意外傷害保險》責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死亡、殘疾或支出醫療費用因下列情況之一所致者,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未經有關部門或燃氣公司的認可,擅自拆卸、接裝或移動燃氣設備、私自接裝以燃氣為能源的生活器具及其他違反有關法規及燃氣公司安全使用燃氣設備規定的行為; 2、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的死亡、傷殘或疾病的; 3、被保險人自殺,但該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故意自傷; 5、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6、被保險人酗酒或因精神錯亂、失常所致; 7、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醫囑使用管制藥物; 8、用于矯形、心理咨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復、安裝及購買殘疾用具(如輪椅、假肢、助聽器、配鏡、假眼等)的費用; 9、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10、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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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款 | 《生命燃氣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為本保險卡之適用條款。 | ||||||||
投保職業類別 | 無 | ||||||||
保險期限 | 自生效日起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