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綜合交通意外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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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
產品名稱 | 生命綜合交通意外傷害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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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條款 |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的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乘坐交通工具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致使身體遭受傷害,且該交通工具屬于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載明的保障項目范圍,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意外身故給付: 若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致成身故,則本公司將給付等值于該保障項目保險金額的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內該保障項目已有意外殘疾給付,則必須扣除已給付的意外殘疾保險金,本合同該保障項目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 意外殘疾給付: 若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致成《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以下簡稱附表)中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則本公司將以該保障項目的保險金額為基數,按附表所示比例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而導致一項以上身體殘疾的,本公司給付附表內所對應各殘疾項目保險金之和。若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僅給付其中較高一項的意外殘疾保險金。 當意外殘疾給付的金額累計達到該保障項目的保險金額時,本合同該保障項目的保險責任終止。 三、意外醫療給付: 若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前往醫院,經醫院醫師診斷,在必要的情況下進行門急診或住院治療。本公司將根據被保險人在治療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費用,在扣除了被保險人從政府、社會福利機構或任何醫療保險給付中獲得的一切補償、賠償后余額的百分之八十給付意外醫療費用補償保險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意外醫療費用補償保險金的給付以該保障項目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五為限。 本項意外醫療給付為可選保險責任,如投保本項保險責任,本公司將在保險單上載明。 |
可選條款 |
一、航空人身意外保障 二、 鐵路/水運人身意外保障 三、 公路人身意外保障 四、 私家車人身意外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