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永泰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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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名稱 | 生命永泰團體意外傷害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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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責任 |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的有效期內,被保險人因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致使身體遭受傷害,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一、意外身故給付: 若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致成身故,則本公司將給付等值于保險金額的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若 本合同有效期內已有意外殘疾給付,則必須扣除已給付的意外殘疾保險金,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 意外殘疾給付: 若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致成《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以下簡稱附表)中 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則本公司將以保險金額為基數,按附表所示比例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而導致一項以上身體殘疾的,本公司給付附表內所對應各殘疾項目保險金之和。若不同殘 疾項目屬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僅給付其中較高一項的意外殘疾保險金。 當意外殘疾給付的金額累計達到保險金額時,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本項意外殘疾給付為可選保險責任,如投保本項保險責任,本公司將在保險單上載明。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險金額等值于基本保險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