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附加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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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名稱 | 生命附加團體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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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責任 |
在本附加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后的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意外醫療費用補償給付: 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內在醫院進行治療。本公司將根據被保險人在治療過程 中實際發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費用,在扣除了被保險人從政府、社會福利機構或任何醫療保險給付中獲得的一切補償、 賠償及免賠額后,按約定的給付比例給付意外醫療費用補償保險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內,意外醫療費用補償保險金的給付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本附加合同的免賠額和給付比例由本公司和投保人約定并載明于保險單上。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內,保險金額等值于基本保險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