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富貴花年金理財保險計劃
投保年齡:30天至55周歲;交費方式:一次交清、3、5、10年交;保險期間:至81周歲
- 產品詳情
- 案例分析
產品名稱 | 生命富貴花年金理財保險計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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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構成 | 生命富貴花年金保險(分紅型)+生命附加金管家A款年金保險(萬能型) |
購買須知 | 投保年齡:30天至55周歲;交費方式:一次交清、3、5、10年交;保險期間:至81周歲 |
保險利益 |
一、生存給付 1.若被保險人于猶豫期結束后的次日零時仍生存,本公司將給付主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10%; 2.若被保險人于60歲前每個保險合同周年日零時仍生存,本公司將給付主合同保險金額的5.5%; 3.若被保險人在60歲后的每個保險合同周年日零時仍生存,本公司將給付主合同保險金額的10%,直至被保險人年滿81周歲后的首個保險合同周年日止。 二、身故、全殘給付 若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或全殘,本公司按以下三者之和給付,本理財保險計劃終止: 1)主合同實際交納的保險費; 2)主合同累積紅利保險金額對應的現金價值; 3)個人賬戶價值(僅限身故時給付)。 三、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殘豁免保險費 若投保人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或全殘,本公司將豁免續期保險費,本理財保險計劃繼續有效。 四、年金給付 主合同的生存給付將自動作為保險費進入個人賬戶,按萬能賬戶結算利率進行累積。在附加合同生效滿兩年后,被保險人可選擇以年金的形式按年領或月領方式領取個人賬戶價值。 五、滿期生存給付 若被保險人于合同期滿日仍生存,本公司將按以下二者之和給付,本理財保險計劃終止: 1)主合同實際交納的保險費; 2)個人賬戶價值。 |
責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投保人身故或全殘的,本公司不承擔主合同保險責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疾病的; 二、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自主合同成立或者主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兩年內自殺,但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故意自傷; 五、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七、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八、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發生上述第一、二項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主合同終止,投保人已交足兩年以上主合同保險費的,本公司退還主合同的現金價值。 發生上述其他情形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的,主合同終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還主合同的現金價值。 投保人因上述第二至八項情形或被保險人對投保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導致其身故或全殘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主合同保險費。 具體責任免除事項以主保險合同為準。 主合同終止后,本公司向附加合同受益人支付附加合同的個人賬戶價值,本理財保險計劃終止。 |
風險提示 | 《生命富貴花年金保險(分紅型)》為保額分紅保險產品,其紅利分配是不確定的;《生命附加金管家A款年金保險(萬能型)》為萬能保險,最低保證利率之上的投資收益是不確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