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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什么要開展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活動?

2022年以來,全國處非戰線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全面推進《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落地見效,按照《關于加強防范非法集資宣傳教育工作的意見 》(以下簡稱《意見》)有關要求,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專項整治養老領域涉非風險,如期建成全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體系,不斷提升宣傳教育針對性和有效性。但受多種因素影響,現階段非法集資風險形勢依然復雜嚴峻。

2025年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取向,堅決遏制非法集資風險蔓延勢頭。要聚焦重點領域、重點案件及重點地區,精準發力,確保實現充分掌握一批問題線索,及早發現一批風險隱患,有效處置一批重大案件,堅決懲處一批違法分子的工作目標。作為主題教育為民辦實事的重要舉措,2025年防范非法金融活動宣傳月活動繼續以“守住錢袋子·護好幸福家”為主題,旨在貫徹落實《條例》及《意見》有關要求,通過加大對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的正面宣傳力度,彰顯黨和政府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要準確、通俗揭示非法金融活動的一般性風險特征,提升社會公眾防范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的意識和能力,厚植全民防非、主動拒非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什么是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9〕41號)

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非法集資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以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37號)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集資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三、非法集資有哪些基本特征?

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三要件:一是“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即非法性;二是“許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即利誘性;三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即社會性。

1、非法性:“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規定”,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為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中國證監會及外匯管理局。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凡是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如吸收存款、公開發行證券、公開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等),都需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

2、利誘性:非法集資一般都許諾還本付息。正規金融機構的理財產品均不承諾保本保收益。

3、社會性:“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不特定對象”即社會公眾。按照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集資。

四、非法集資有哪些常見手段?

一是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人在集資初期往往按時足額兌現承諾本息,待集資達到一定規模后,便秘密轉移資金或攜款潛逃,使集資參與人遭受經濟損失。

二是編造虛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開展創業創新等幌子,編造各種虛假項目,有的甚至組織免費旅游、考察等,騙取社會公眾信任。

三是以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聘請明星代言、名人站臺,在各大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發布廣告、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雇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制造虛假聲勢。

四是利用親情誘騙。有些類傳銷型非法集資的參與人,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業績,不惜利用親情、地緣關系,編造自己獲得高額回報的謊言,拉攏親朋、同學或鄰居加入,使參與人員迅速蔓延,集資規模不斷擴大。

五、關于非法集資詐騙的風險提示

(一)非法集資詐騙典型手段

一是投資型詐騙。不法分子利用國家金融優惠政策,巧借原始股發行、私募股權金融互助理財等名義,承諾有擔保、可回購、低風險、高回報等,誘導消費者。

二是網絡型詐騙。通過網站、博客、論壇等網絡平臺和微信、QQ等通訊工具,虛構借款人及資金用途、發布虛假金融投資信息,欺騙消費者。

三是新經濟詐騙。利用“互聯網金融”“電子金融”“數字金融”等新業態,或以元宇宙投資等新概念,迷惑消費者。

四是涉老型詐騙。通過講座、免費體檢、贈送禮品的方式,騙取老年人的信任,引誘購買虛假金融產品。

(二)有效防范非法集資

一是增強理性意識,警惕高額回報。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要牢記“風險與收益并存”,高收益也意味著高風險,堅守理性投資理念,審慎確定是否符合自身承受能力及風險承擔意愿。

二是選擇合法渠道,購買正規產品。通過查看營業資質證照,核驗經營資質,核實產品銷售的合法性。通過官方渠道查看經營模式,詢問資金去向、獲利方式等內容,核驗產品真實性。

三是勤學金融知識,辨別詐騙套路。掌握典型的非法集資詐騙套路,明辨常見的線上、線下非法集資方式,了解防范和補救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六、關于新型非法集資手段的風險提示

(一)關于防范以“元宇宙”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

近期,一些不法分子蹭熱點,以“元宇宙投資項目”“元宇宙鏈游”等名目吸收資金,涉嫌非法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現將有關手法及風險提示如下:

(1)編造虛假元宇宙投資項目。有的不法分子翻炒與元宇宙相關的游戲制作、人工智能、虛擬現實等概念,編造包裝名目眾多的高科技投資項目,公開虛假宣傳高額收益,借機吸收公眾資金,具有非法集資、詐騙等違法行為特征。

(2)打著元宇宙區塊鏈游戲旗號詐騙。有的不法分子捆綁“元宇宙”概念,宣稱“邊玩游戲邊賺錢”“投資周期短、收益高”,誘騙參與者通過兌換虛擬幣、購買游戲裝備等方式投資。此類游戲具有較強迷惑性,存在卷款跑路等風險。

(3)惡意炒作元宇宙房地產圈錢。有的不法分子利用元宇宙熱點概念渲染虛擬房地產價格上漲預期,人為營造搶購假象,引誘進場囤積買賣,須警惕此類投機炒作風險。

(4)變相從事元宇宙虛擬幣非法謀利。有的不法分子號稱所發虛擬幣為未來“元宇宙通行貨幣”,誘導公眾購買投資。此類“虛擬貨幣”往往是不法分子自發的空氣幣,主要通過操縱價格、設置提現門檻等幕后手段非法獲利。

 

(二)以養老話題非法吸收資金

以投資“養老項目”名義吸收資金。打著投資、加盟、入股養生養老基地、老年公寓等項目名義,以返本銷售、售后返租、約定回購、承諾高額回報、“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等形式,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以銷售或長期出租“養老公寓”名義吸收資金。以銷售虛構的養老公寓或者長期出租養老床位、銷售養老公寓使用權等名義,聲稱入住即給予優惠折扣、不入住也可給予高額分紅,收取高額房款、租金、押金等,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以銷售“老年產品”等名義吸收資金。個別機構采取商品回購、寄存代售、消費返利、免費體檢、免費體驗、免費旅游、贈送禮品、養生講座等欺騙、誘導方式,以銷售養老產品、“保健品”、提供養老服務的名義或者以高額利息為誘惑,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以“以房養老”等名義吸收資金。個別機構以“以房養老”、每月坐享高息收益等名義進行虛假宣傳,誘騙老年人通過房產抵押借款理財,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七、參與非法集資形成的風險及損失承擔

非法集資為了獲取公眾的青睞,通常比合法的投資許諾更高的利息、紅利等收益,而且為了吸引更多人參與,通常在前期會對一部分人兌現承諾,從而造成獲取投資收益的假象,吸引更多人參與。但非法集資不可持續,犯罪分子通過欺騙手段聚集資金后,通常會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占有,參與者很難收回資金。此外,非法集資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

根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二十五條等規定,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應當向集資參與人清退集資資金。清退過程應當接受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非法集資中獲取經濟利益。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由集資參與人自行承擔,若在參與過程中為非法集資犯罪提供幫助、充當資金掮客并獲取經濟利益的,還構成非法集資協助人,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

八、非法集資活動對社會有哪些危害?

非法集資活動具有很大的社會危害性: 一是非法集資使參與者遭受經濟損失。非法集資犯罪分子通過欺騙手段聚集資金后,任意揮霍、浪費、轉移或者非法占有,參與者很難收回資金,嚴重者甚至傾家蕩產、血本無歸。二是非法集資嚴重干擾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極易引發社會風險。三是非法集資容易引發社會不穩定,嚴重影響社會和諧。非法集資往往集資規模大、人員多,資金兌付比例低,處置難度大,容易引發大量社會治安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穩定。

九、非法集資人的法律責任

非法集資在《刑法》中涉及的主要是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第192條集資詐騙罪。

《刑法》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形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192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也在第四章“法律責任”中規定了非法集資相關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對非法集資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處集資金額2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非法集資人為單位的,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責令停產停業,由有關機關依法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一條規定,對非法集資協助人,由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給予警告,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非法集資人、非法集資協助人不能同時履行所承擔的清退集資資金和繳納罰款義務時,先清退集資資金。

十、2022 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修訂要點

要點1:有關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處罰標準進行修改完善,明確相關法律適用問題,拓寬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的認定范圍,將網絡借貸、虛擬幣交易、融資租賃及養老產品投資等吸收公眾存款方式納入定罪考量范圍。

要點2:統一了個人與單位實施“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及“集資詐騙”行為的定罪標準:由原來將個人與單位的定罪金額進行區分規定調整為目前統一兩者的定罪金額認定標準。

要點3:增加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及“集資詐騙罪”的定罪情形,區分非法集資再犯、累犯追究刑事責任的具體涉案金額標準。明確了曾因非法集資受過刑事追究或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他嚴重后果的,案涉金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給他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萬元以上均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該金額是首犯或未曾受到行政處罰時相關金額的一半。

要點4:拓寬了“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利用廣告為犯罪活動提供宣傳”的共犯行為認定條件,具體為: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明知他人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或者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集資犯罪活動,為其提供廣告等宣傳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要點5:列明了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及“集資詐騙罪”的具體量刑規定。

要點6:加重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及“集資詐騙罪”的刑罰力度:明確依照相應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在對單位判處罰金的同時,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實行“雙罰制”;同時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予以從重處罰。

十一、投資理財注意事項

1、不要輕易相信所謂的高息“保險”、高息“理財”,高收益意味著高風險。

2、不被小禮品打動,不接收“先返息”之類的誘餌,記住天上不會掉餡餅。

3、要通過正規渠道購買金融產品。不與銀行、保險從業人員個人簽訂投資理財協議,不接收從業人員個人出具的任何收據、欠條;購買保險過程中要盡量做到“三查、兩配合”,即通過保險公司網站、客戶熱線或監管部門、行業協會網站查人員、查產品、查單證,配合做好轉賬交費、配合做好回訪。

4、注意保護個人信息,關注政府部門發布的非法集資風險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及時舉報投訴。

十二、防范非法集資的“四看三思二問等一夜”法

四看:一看融資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業營業執照,還要看是否取得相關金融牌照或經金融管理部門批準。二看宣傳內容,看宣傳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擔保、無風險、高收益、穩賺不賠”等內容。三看經營模式,有沒有實體項目,項目真實性、資金的投向去向、獲取利潤的方式等。四看參與集資主體,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體。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該產品及市場行情。二思產品是否符合市場規律。三思自身經濟實力是否具備抗風險能力。

二問:一問專業人士。通過正規渠道咨詢金融專業人士或致電政府部門,問問是否真實合法。二問家人朋友。作出投資決定前一定要跟家人商量,特別是老人一定要問問兒女意見,不要盲目跟風。

等一夜:遇到相關投資集資類宣傳,一定要避免頭腦發熱,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見,拖延一晚再決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勢宣傳、熟人介紹、專家推薦,不要被高利誘惑盲目投資。

十三、保險領域非法集資犯罪主要形式和手段

(一)主導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險產品、保險合同或以保險公司名義實施集資詐騙。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虛構保險理財產品,或者在原有保險產品基礎上承諾額外利益,或者與消費者簽訂“代客理財協議”,吸收資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單,并在自購收據或公司作廢收據上加蓋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條騙取資金。

(二)參與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參與社會集資、民間借貸及代銷非保險金融產品。主要手段有:保險從業人員同時推介保險產品與非保險金融產品,混淆兩種產品性質;保險從業人員承諾非保險金融產品以保險公司信譽為擔保,保本且收益率較高;誘導保險消費者退保或進行保單質押,獲取現金購買非保險金融產品。

(三)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機構假借保險公司信用,誤導欺騙投資者,進行非法集資。主要手段有:不法機構謊稱與保險公司聯合,虛構保險理財產品對外售賣,進行非法集資;將投保的險種偷換概念或夸大保險責任,宣稱投資項目(財產)或資金安全由保險公司保障,進行非法集資;偽造保險協議,對外謊稱保險公司為投資人提供信用履約保證保險,同時以高息為誘餌開展P2P業務;假借保險名義,以籌建相互保險公司、獲取高額投資收益為名吸引社會公眾投資,或者以“互助計劃”、眾籌等為噱頭,借助保險名義進行宣傳,涉嫌誘導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

十四、保險消費者防范非法集資要點

非法集資涉及金額高、涉及面廣、危害性大,需要全社會一起努力,共同預防,堅決打擊。保險消費者要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和能力,在消費過程中力爭做到“兩查兩配合”,即“查產品、查單證,配合做好交費,配合做好回訪”。

“查產品”就是買保險時通過網上查證,或者致電保險公司客服電話等方式核實所購買保險產品的真假,不要相信高息“保險”,也不要受“先返息”之類的誘惑。

“查單證”就是交費后要求銷售人員及時提供正式保單和保費發票,并認真鑒別保險單證的真偽:真保單上有保險公司印章且為電腦打印,不應有人為改動、手寫的地方。

“配合做好交費”就是消費者盡量選擇銀行轉賬方式或者到保險公司營業場所交納保費。

“配合做好回訪”就是購買分紅、萬能等新型保險產品后,積極配合公司回訪,確保利益不受損害,如果購買上述保險產品未接到回訪,或者發現從業人員存在非法集資嫌疑的,可以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向保險監管部門進行舉報反映。

十五、原中國保監會關于防范保險從業人員違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風險提示

(一)核實資質,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原中國保監會關于嚴格規范非保險金融產品銷售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銷售非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同時,銷售人員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前必須符合相應的資質要求。若有保險銷售人員向您推薦非保險金融產品,請提高警惕,查驗相關資質。

(二)細讀合同,確認產品屬性。消費者在簽署合同時,一定要認真閱讀保險合同內容,確認保險產品的細則條款和重要信息(如保險責任、繳費方式、承保公司等),防止以假亂真。投保后,您可以通過撥打保險公司統一客服電話、登錄官方網站或者前往保險公司柜面等方式,查驗保單真偽。

(三)理性消費,不受“保本高收益”迷惑。《通知》規定:保險公司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應當向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不得采取違背客戶意愿搭售產品的方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不得向客戶銷售超出其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的非保險金融產品。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時,應當了解投資風險與投資收益成正比,不要盲目相信推銷人員“保本高收益”的承諾,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通過正規銷售渠道購買金融產品。

十六、行業典型案例

案例一:譚某等集資詐騙案【(2015)滬高刑終字第105號】

譚某、陳某2010年初開展壽險代理銷售業務,將某保險公司20年期的壽險產品拆分成1-3年的短期理財產品對外銷售。2012年底,譚某與羅某、浦某某、章某先后收購、控制了某1公司、某2公司,并于2013年1月至同年8月將相關保險公司20年的壽險產品拆分成1-3年的短期理財產品對外銷售、許諾客戶固定收益,而對相關保險公司未如實反映“長險短做”。2010年2月至2012年10月,被告人譚某等人以XX公司的名義與6家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代理協議”,向兩千余人銷售上述虛假的保險理財產品共計人民幣六億余元,實際損失4億余元。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間,上述被告人以某1公司、某2公司名義與8家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代理協議”,由保險代理人向四百余人銷售虛假的保險理財產品共計人民幣一億余元,實際損失1億余元。2013年9月3日,被告人羅某、浦某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實。

法院判決:被告人譚某、羅某、浦某某、章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構成集資詐騙罪。羅某還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譚某、羅某在共同集資詐騙犯罪中系主犯,浦某某、章某系從犯。羅某、浦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節,決定對浦某某、章某予以減輕處罰,對羅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均從輕處罰,羅某一人犯兩罪,應兩罪并罰。對被告人譚某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對被告人浦某某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以集資詐騙罪對章某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5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案例二:張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江蘇省揚州市人民法院(2019)蘇1182刑初161號】

被報告張某作為某人壽保險公司支公司負責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對外宣傳所在支公司與銀行存在合作關系,以承諾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方式公開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截至2018年6月,被告人張某向常某等127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323566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案發后,被告人張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當庭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對被告人張某未退贓人民幣11685133元予以追繳,發還被害人。

海報及視頻展示

防非宣傳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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